索 引 号: | 674162938/2023-00046 | 主题分类: | 政务信息 | 发布机构: | 高楼镇 |
发文日期: | 2023-11-03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三河市高楼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三高罚决〔2023〕006号 |
三河市高楼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三高罚决〔2023〕006号 | ||||
发布机构:高楼镇 发布日期:2023-11-03 | ||||
|
||||
三河市高楼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高罚决〔2023〕006号 当事人:贾*明,身份证号:131************,电话:13*********,住址:河北省三河市高楼*********。 2023年11月1日,接到三河市环保局火情监测设备拍摄火点,经调查发现你在高楼镇军下村东北角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产生大量有害气体,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高楼镇人民政府11月1日审核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三条从事种植业的农民、农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应当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并加强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管理,按照综合利用的要求,妥善处理,不得露天焚烧。”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照片编号:20230060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我镇于2023年11月1日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和申辩权利,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自愿放弃听证要求。现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四条 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廊坊燕郊支行(地址:三河市迎宾路877号),户名:三河市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0410 0014 2930 009204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三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6090039号
三河市高楼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日 |
||||
|
||||